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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引言
广义的产业政策是指由政府为促进某种产业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而有意识地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和贸易保护政策、税收优惠、土地和信贷等补贴、工业园、出口加工区、R&D中的科研补助、经营特许权、政府采购、强制规定等(林毅夫,2016),体现出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和干预。尽管在实际中被普遍使用,但产业政策对经济的影响并未达成共识(Rodrik,2008)。支持产业政策的观点认为,产业政策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Lin and Chang,2009);而反对产业政策的观点则认为政府缺少足够的信息进行决策且产业政策容易导致寻租行为(Rodrik,2008)。我国是一个实施产业政策较多的国家,对微观企业的影响更为广泛和直接(江飞涛和李晓萍,2010)。如何评价我国产业政策的效果及其对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第三,从逐笔贷款合约角度对信贷资金配置效率进行了分析,丰富了关于我国信贷资金配置效率的文献。已有关于我国信贷资金配置效率的研究通常基于地区或企业层面的贷款总量数据(例如,龙海明等,2011;叶康涛和祝继高,2009;张敏等,2010;Cull and Xu,2003;Firth et al.,2009),从微观贷款合约层面对我国信贷资金配置效率的研究还非常少。据我们所知,胡奕明和唐松莲(2007)、孙会霞等(2013)是国内较少的基于贷款合约数据的研究,但这些研究或者只涉及部分类型或年度的贷款,或者只涉及贷款金额、利率等部分信息。本文基于上市公司较为全面的逐笔贷款合约数据,包含贷款金额、利率、期限、信用增级措施等信息,为理解我国信贷资金配置效率问题提供了新的素材。
二、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产业政策是现实中最被人误解的政府政策之一(Rodrik,2008)。支持产业政策的观点认为,产业政策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Pack and Saggi,2006;Rodrik,2008;Lin and Chang,2009),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减少信息的外部性。尽管创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但创新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能否获得成功,创新活动都会产生出与市场机会有关的新信息,但这种信息并不能由创新主体所独自占有,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和模仿者也可以拥有这些信息而无须支付任何成本,即存在外部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产业政策来鼓励创新,抵消外部性的影响。二是解决协调问题。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产业结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制度等方面都要落后于发达国家。随着技术的复杂化、资本要求的提高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发展中国家需要在其他多个方面同时提高才能够实现在产业和技术方面对发达国家的追赶,包括教育、金融和法律制度、基础设施等。单个企业很难同时实现上述追赶,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的方式加以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Okuno-Fujiwara,1988;Pack and Saggi,2006)。三是保护本国幼稚产业(Blonigen,2016)。本国一些新兴幼稚产业在与国外成熟产业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提供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可以提高其竞争力,这一点对于那些具有规模优势或干中学特点的产业来说尤其重要。从实证研究来看,支持产业政策的主要是基于特定国家或特定产业的案例研究(Rodrik,2008),即一些地区的某些产业由于受益于产业政策而获得较好的发展,比如韩国20世纪90年代的钢铁产业(Sohal and Ferme,1996)、印度的汽车产业(Sutton,2005)等。Criscuolo et al.(2016)基于英国的研究发现,旨在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确实发挥了作用,有助于降低失业。此外,一些研究表明产业政策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发挥作用。例如,Aghion et al.(2015)发现,果产业政策有助于提高行业竞争,则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
反对产业政策的观点认为,产业政策无法发挥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Rodrik,2004,2008):一是政府缺乏有效信息了解不同企业或市场所面临的市场失灵情况(Pack and Saggi,2006),即“政府无法挑选赢家”;二是产业政策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导致竞争的扭曲以及资源流向某些特定的市场主体。从实证研究来看,绝大多数跨国研究结果表明,产业政策与企业绩效要么负相关,要么没有直接关系(Rodrik,2008)。换言之,产业政策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失败的(林毅夫,2016)。比如,Nolan and Pack(2003)发现,产业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并无显著帮助。Ohashi(2005)对日本钢铁产业的研究结果表明,其20世纪中期采取的补贴政策并未增加钢铁行业的产出。Miyagiwa and Ohno(1999)发现,除非政府能够可信地承诺在一定时期后退出产业政策,否则那些受产业政策保护的幼稚产业仍然不具有竞争力。Irwin(2000)等研究也都不支持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的理论。此外,尽管实施产业政策的目的之一在于消除外部性,但产业政策本身可能会产生新的外部性。比如,Blonigen(2016)发现产业政策会导致相关产业的下游企业投入成本的上升。
银行贷款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总体上,银行在制定贷款合约过程中会受到与企业有关的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经营效率因素和非经营效率因素。从理论上说,在不考虑产业政策的情况下,衡量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信贷资源是否流向那些经营效率高的企业。对于银行贷款合约而言,如果那些经营效率较高的借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同时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则认为贷款合约的制定效率较高,信贷资金配置效率也较高;反之,如果银行在制定贷款合约时并不主要依赖借款人的经营效率因素,而是受其他非经营效率因素影响,那么这种贷款合约的制定有可能是低效率的,信贷资金配置也可能是低效率的。其中,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即政企关系是一类比较重要的非经营效率因素。一些研究证实,拥有更多政企关系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融资便利(Khwaja and Mian,2005;张敏等,2010)。需要指出的是,拥有更多政企关系的企业通常也能够更好地把握经济政策,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这也是企业获得更多融资便利的重要原因,即企业拥有更多的政企关系和较好的业绩之间并不矛盾。但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更多政企关系的企业并不必然具有较高的经营效率,而经营效率是衡量企业发展质量更直接、更主要的指标,因此,一个推论是,如果那些拥有更多政企关系而不是经营效率高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同时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则这种贷款合约的制定可能是低效率的,信贷资金配置也是低效率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是建立产业长效扶贫机制。成功探索出代种代养、资产收益等14种带动方式,打造示范点42个,引导592家市场主体与13218户贫困户初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建立“1+4”资产收益政策体系,强力推进股权收益、基金收益、信贷收益、旅游收益4种扶贫新模式,全年审批项目360个、拟投入资金2亿元,带动6607户贫困户增收。二是创新三方中期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一谈三看四查八问”的方式,在全县抽取66个村、1320户贫困户为评估样本,以严肃的纪律扎实开展中期评估,综合评价达91.5分。三是积极探索“三变”改革。在大歇镇黄山村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改革。四是抓牢项目管理这个“基本抓手”。进一步规范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项目管理程序,加大项目资金公示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涉农资金“一月一整合”、扶贫项目“一月一通报”,切实解决脱贫攻坚项目推进滞后和资金沉淀问题。
境内IPO专题之资金集中管理
关于上述两种形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属于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或“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六条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经银监会核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向集团成员公司提供包括吸收存款、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一系列具备金融特性的服务。
由于财务公司的设立应当满足一系列资质要求,实践中,亦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选择与商业银行合作,通过银行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即俗称的“现金池”模式。此种模式下,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需在提供服务的银行(以下简称“业务银行”)分别开立主账户及子账户,母公司/集团公司与业务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网银协议、委托贷款协议等服务协议,子公司与业务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加入协议等,业务银行通过其电子系统实现成员公司子账户余额自动上收下拨、成员公司子账户日间透支、成员公司子账户和母公司主账户之间借贷余额以及借贷计息等功能。此类合作中,业务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法律基础为委托贷款,业务银行是受托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委托人和借款人,业务银行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在线快速且自动化地处理每笔业务,以实现高效的资金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二、上市公司相关规则与IPO审核案例
就此项规定,中国证监会亦在审核规则中多次予以强调,如《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6要求:“部分首发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③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保荐机构在上市辅导期间,应会同申报会计师、律师,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进行整改或纠正,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强化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检查。”又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4条问答明确:“部分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主要包括:……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中介机构应根据上述核查要求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提交申报材料审计截止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审计截止日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
就上述案例来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注重点主要包括:(1)所涉及资金集中管理情形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关注财务公司的资质情况以及所有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2)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主要体现在关注是否存在闲置资金自动划拨机制且是否影响发行人对资金的自主使用;(3)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向其他成员发放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