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员工股票期权制?
一、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一)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置该等股权。 [1] 多数情况下,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时,都会对激励对象设定一定的业绩考核要求。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二)期权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2] 激励对象可以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约定数量的股票。至于激励对象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则由权利人自主决定。股票期权不具有转让性,期权授予者的目的即在于锁定期权持有者,因此,在财产属性之外,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方式,还体现出强烈的人身专属性。
(三)两种激励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对于拟IPO的企业,应当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满足“股权清晰”的条件, [3] 因此很多企业会选择限制性股票的方式。由于拟上市企业的首要任务是要符合上市条件,因此,其在设置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时,也应以符合上市条件为大前提。
二、员工持股的方式
(一)直接持股方式
(二)间接持股方式
三、激励的对象及人数
(一)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进行了范围圈定,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4] 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定人员(如监事、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
(二)激励的人数
四、有关员工股权激励的纠纷
(一)员工股权激励下的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商事合同纠纷?
1、员工股权激励下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在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坚劳动争议案一案中, [6] 员工因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将限制性股票注销,而与公司发生争议。员工要求公司按其限制性股票被注销当日价格支付回购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该案件性质时,主要考虑了如下的因素:
2、员工股权激励下的纠纷属于商事合同纠纷
在付军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付军与阿里集团签订的股权激励计划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院认定该案的性质为商事合同纠纷,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二)劳动关系解除时股权激励利益的处置
对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企业是否有权强制要求其转让激励股权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有权强制要求激励对象转让激励股权。在朱立美与陈煜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 [8] 法院判决如下: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安排的退出机制和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所以,如果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员工离职时需要根据协议标准转让激励股权的,约定条件成就时,企业有权强制要求转让。关于股权退出的对价,法院亦认定: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按照约定以每股成本价与转让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鹿城银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高原则计算,并无不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无权强制要求激励对象转让激励股权。在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彭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 [9]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该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该章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股随岗变”,而并没有对股权的转让价格、期限、方式、程序等退出机制作出具体约定;仅凭公司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确定股东自离职之日起即已丧失了股东资格;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在双方未就该两大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股权的强制转让约定无法实际履行,股权仍应属于原权利人彭某。
(三)股权激励中服务期条款的效力
激励对象提前离职,其是否仍受到股权激励中的服务期条款的约束,也是股权激励中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在曹琳与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 [1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此种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增进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该《承诺函》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按照《承诺函》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仍为激励对象违反承诺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承诺函》继续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员工在A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曹琳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曹琳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公司。根据以上案例,激励对象提前离职的,依然可能受到股权激励中服务期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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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样,股权激励中的股票期权也体现了这种概念,只不过交易双方变成了员工和公司,即被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的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正所谓要想马儿跑,还得叫马儿吃饱,小米的大手笔购股权激励使成就公司成为员工一起奋斗的事业,最终既成就了小米的如今的手机行业的地位,上市后的员工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丰厚回报,股票期权等于画饼的说法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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