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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交易者的秘密

外汇保证金 国际市场

2022-01-27

【实务文章】网络炒汇(外汇保证金+杠杆交易)平台案件的的入罪逻辑分析

本所承办的一个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历时一年多终于在近期开庭。在最后一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也表示,若被告人能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对其适用缓刑没有意见。当然最终是否会适用缓刑,还要等法庭明鉴,只能期待一个好的结果。由于平台涉嫌存在部分业务与客户对赌资金,该案一开始被公安以诈骗罪移送起诉。 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一直在我国未获开放,但是各种地下的交易又非常普遍,每家都说自己有正规资质牌照,仅仅靠抓靠罚永远处理不完,但还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代理外汇期货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保证金+杠杆)业务,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存在篡改行情和交易数据、与客户对赌资金、反向喊单、虚构身份一人分饰多角色、煽动客户频繁买进卖出、或直接侵吞客户资金等情形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构成诈骗罪要面临重判! 外汇保证金也称炒外汇。2008年6月6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进行了定义,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普遍做法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境内公司或个人代理,网罗境内居民从事交易,由于交易多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因此也称为“网络炒汇”。林林种种的炒汇、期货平台在国内非常普遍。 外汇保证金交易与外汇实盘交易的最大区别在于,外汇保证金交易采取保证金的形式,利用杠杆原理以小博大。例如,保证金的比例是0.5%,投资者投入2000美元保证金,即可放大200倍,就可以按照40万美元的合同金额进行交易,若对美元买涨,美元只需上涨0.5%,投资者即可获利2000美元,实际收益率为100%。反之,若下跌0.5%,此时投资者将血本无归。若是外汇实盘交易,则投资者必须投入40万美元才能进行40万美元的交易。然而外汇市场短期的波动幅度极小,需要较大的资金才能撬动,倘若没有杠杆+保证金制度,小资金用户对外汇的投资可能会失去很多意义。可见,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要是利用杠杆原理,投资者投入较少的金额再通过比例放大后去博取高额的利润,当然,风险也是对等的。 关于外汇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有通过收取高额的佣金手续费盈利,也有与客户持相反的方向交易,对赌进行盈利。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对赌,分为完全对赌和半对赌(半对赌即常说的A通道和B通道)。完全对赌是客户资金完全没有流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而是在公司内部消化,公司自己坐庄,他们依靠交易者的亏损盈利。半对赌是把客户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经验的小资本交易者,他们把这些客户直接列入对赌系统,二类客户是大资本客户,如果客户长期的交易明显亏损,他们就切入对赌下单,二类客户的订单长期盈利,他们就发送至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处理。 说到这里,大家不要看到“对赌”这两个字眼,就感到如何如何,其实对赌模式普遍存在金融各个领域,对赌本是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中非常能刺激市场活跃性的一个工具。其实对于客户来说,无论平台是否有对赌都是一样的,盈利了照样拿钱,亏损了照样赔钱,只是不同的处理对于平台的收益影响却完全不同,当然平台卷款跑路的另当别论。正因为对于“对赌”抱有如此大的偏见,以至于司法实践当中只要遇到是存在“对赌”的平台,即便行情和交易数据能和国际市场保持一致,并不存在篡改行情和交易数据、反向喊单、虚构身份一人分饰多角色、煽动客户频繁买进卖出等情形,也一律认定为具有侵吞客户资金的非法占有目的,再加上对客户隐瞒“对赌”实情,即按照诈骗处理,这样未免打击过重! 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一种全球性金融投资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每天的交易金额巨大。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内风行,由于缺乏监管,风险控制机制也不完善,市场十分混乱,再加上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高风险性,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先后于1994年、1997年和2008年联合下文,明令禁止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2007年6月份国内的工商、民生、建设三个银行曾分别推出过低倍杠杆的试运行业务,但均已在08年6月被叫停。 介绍了这么多,但本文其实旨在就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及其代理商、经纪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法定性和入罪逻辑问题进行讨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国家命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经纪商和代理商撮合交易的行为违法在目前来看是不可争议的事实,但是否能上升到刑事犯罪行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存在争议的事实。 但是从当前的司法判例来看,经纪商、代理商大多被判非法经营罪。 外汇保证金 国际市场 入罪的逻辑主要有两种: 第一,有的法院认为,经纪商、代理商的行为属于在指定机构之外买卖外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兜底情形,触犯非法经营罪。 第二,有的法院认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交易规则是否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属于期货交易的范畴,经纪商、代理商其未经批准组织外汇保证金交易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非法经营期货”的行为,触犯非法经营罪。 但是,以上任何一种入罪逻辑都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理由如下: 1)保证金+杠杆的炒汇行为并不等同于“非法买卖外汇 如果把炒外汇行为视作一种买卖外汇行为,那么提供这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平台则毫无疑问会构成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根据《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 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 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是司法解释首次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但在大量的司法判例中,非法买卖外汇多数其实是针对地下钱庄提供的现汇买卖交易,而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不一样,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外汇本身,而是为了通过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由于杠杠机制的存在,保证金数额和实际交易数额差距有时候可以放大很多倍,这种代理国外外汇交易平台提供的保证金交易和地下钱庄提供的非法现汇业务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前者一般是为了直接的投资倒卖获利,后者一般是为了消费或者支付,因此有观点提出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不同。 因此,以《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的规定直接将保证金+杠杆的炒汇行为等同于“非法买卖外汇”入罪过于牵强。 (2)保证金+杠杆的炒汇行为虽有具有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双向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高杠杆保证金交易、强制平仓等期货交易的显著特征,但仍不能等同于“非法经营期货”。 对于“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范畴?”这一问题,尽管外汇保证金交易与期货交易在时期性以及是否具备固定交易场所等方面存在区别,但正如前述所言,由于外汇保证金交易采取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原因,使得外汇保证金交易从实质上来说与期货交易十分类似,更准确来说,外汇保证金交易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行为的定性有点类似,更像一种类期货行为。在此前提下,经纪商、代理商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则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将其定罪则有法可依。 但是,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定性没有国家层面的规定,只有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委出台的文件或以会议的形式将该种行为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笔者没有发现关于将该种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期货”的规定。 因此,在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等国家规定没有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进行行为定性的前提下,将外汇经纪商和代理商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期货”,进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经营期货”将其入罪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综上,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经纪商和代理商的行为可以明确为一种违法行为,但无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还是第四项为由入罪,从罪刑法定的角度看都有一些牵强。因为刑罚是对自然人最可贵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的剥夺,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因此就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能作有罪的类推解释。 最后,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相信我们国家对于该市场的开放程度也会越来越大。

起底网络炒汇 专家:加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交易都是违法行为

陶坤玉:第一种平台对接了境外机构,第二种平台是借着幌子,那么这两种目前在中国境内都是被禁止的,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没有批准过任何境内和境外的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或者代理外汇保证金业务 ,它常见的最有吸引力的表述,当然就是高收益低风险,此外,“如果你不会炒的话,我可以帮你炒,你给我提供一定的费用,我们收佣金交易费用”等等,但是,实际上即使他是真的有交易,他也是非法的,因为我们不允许 。第二种更多更常见,它是一种虚假交易,主要是以复制汇率波动的形式,从而让我们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得到巨大的亏损的这么一种外汇交易。

主持人:这么多人对于网络炒汇趋之若鹜,好像就是因为刚才提到的高的收益和回报,那么我们也请周老师聊聊为什么现在这么多人对于这一行为趋之若鹜

周国林:网络炒汇其实就像盲目的炒股,它是一种短期的投机行为,它主要是采取保证金加杠杆的一个模式,对吧?以小博大。所以说它带有一种赌博的性质,也是很受一些投资者的这种偏好,我来简要介绍一下。

周国林:其实外汇交易市场是全球体量最大,交易最频繁的一个金融市场,效率非常高,它可以实现24小时连续交易,然后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只要有网络就可以交易。他的这种流动性非常高,它不像股票市场可能有企业的黑箱在里面,但外汇市场信息充分流动是号称最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 因此它也是在国际上是众多这种投资理财的一种首选市场。另外从机构利益参与的方面来说,中国市场中国人民富起来了,再加上我们的这种金融深化程度也不够,金融产品服务数量比较少,投资者经验也不足,这些机构看到了中国市场这种发展的潜力非常巨大,利润空间非常大,所以他们是不遗余力趋之若鹜!他们在市场上搞各种误导性、欺骗性的宣传,都有营销手段,可以说用尽了各种招数。

主持人:比如说在进入炒汇市场之后,怎么样去进行一个完整的交易,它的交易过程究竟是什么样子的?

陶坤玉:这种所谓的外汇交易平台,第一步是要先跟境外的一些平台或者监管部门签订资质协议,然后他们去购买软件,搭建他们的网站平台。但这个环节上,他们会有很多的漏洞,比如他说“我们是受国外的某权威平台授权的”,但实际上这些平台的授权期限有多长,业务范围有多大,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很多的平台就钻了这个空子,比如说他签的其实是一些咨询类的合约,它是不能提供金融投资类服务的,但是实际上它就是以这种咨询类的合约去开展了金融投资类的服务。

周国林:从外表来看,网络炒汇门槛非常低,什么人都可以进入,不管你是有钱的、没钱的,甚至学生和老人这些弱势群体都可以进入网络场。其实外汇交易大家都知道,或者从专业角度来说,应该是一个公认的最复杂、风险性最高的市场。为什么会有这种这么悬殊的反差我把这两个事结合在一起来说。网络平台有很多的这种手段,包括境外架设服务器,包括虚假的复制行情来制造一个实际上是赌局,但同时还有一些支付结算的服务商,还有我们的一些互联网电商,从事这种商品贸易被利用或记为帮凶,大家可能会感到奇怪,为什么网络炒汇会涉及到这种电商?

因为 网络炒汇在我们国家是未被批准的 ,所以这些机构为了实现在境内开展交易赚取利润的目的,做了很多包装,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在境内通过注册一些虚假的壳公司,表面上是做商品贸易的,比如小商品贸易,你看到他的网站上面有很多的这种商品,琳琅满目的商品,但其实你是没法购买这个商品的,它背后是为了通过这些商品的交易,实现它将投资者资金进行归集和转移的一个目的。

主持人:那比如说从投资者的角度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网络骗局?

陶坤玉:对于投资者而言,经常可能接触到的网络炒汇有几个大的渠道,第一个就是在网站上搜,比如说他在百度里面搜“我要炒外汇”,然后就会显示出一些平台,可能他就点进去了。这些平台包装得非常的漂亮,看起来非常合规,还有非常热情的业务员对接,他还可能会给你打电话进一步推荐,所以投资者很容易就掉到这个陷阱里面了。,第二个就是朋友推荐,比如说QQ群、微信群,“我来把你拉到我们的群里,然后我们这有一个专业的投资大牛,你看我在他这里翻倍翻了多少,你进来之后也是他去给你做投资建议”。如果你要看他的收益率,当然他可以拿最高的收益率给你看,甚至有些说“我的收益率最高可以达到百分之八十、百分之百”。那这么高的收益率是非常具有吸引力。因此当我们的非专业化的投资者接触到这么高额的收益率、这么有吸引力的收益率的时候,他们往往就已经忘记风险了。

实际上所有的参与外汇交易的投资者,第一个是要知道,我们目前 国内的监管机构没有批准任何的境内和境外的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或者代理外汇保证金交易服务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能够接触到的所有的外汇机构——告诉你说可以炒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也叫外汇按金交易),都是非法的,都是不合规的。

主持人:怎么去识别刚才两位老师提到的这些平台他们的真面目,从而说保证自己的自身利益。

周国林:其实在识别陷阱或者是虚假的这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时候,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说 加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就都是违法的 ,这在国内是绝对不允许的。目前我们国内有些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这种外汇保证金交易,但都是不加杠杆的,也就是等额的这种交易,那么你交一百块钱的保证金,你就做一百块钱的投资。

主持人:那么我也想请两位老师分别去跟我们分享一下自己身边最深刻的案例,来表现网络炒汇它的一个危害是什么样的。

周国林:我就接着刚才陶老师说的这两类平台,就是一类是纯骗子就完全什么也没有,他一点都不去做努力直接就是非法集资或诈骗,他通过网络制造一个比如说虚假的一个网站,然后就像你复制一些行情信息,然后摆在那里,然后开个账户就可以让投资者来归集资金,这种是纯骗局。

还有一种比较甚的就是这种传销模式。传销模式就是说我就是拉人头,你只要层层代理,我这有境外的牌照,你只要从一级代理二级代理来代理,然后这个代理来再发展线下层层代理,然后收取佣金,当传销归集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投资达到一定人数的时候,这个机构就开始要跑路了。其实我们最近的一个案件确实是我想很多业内人士都知道,I GO FX的话,他当时的北京代理跑路,当时他卷款的规模应该在300亿人民币左右,涉及到40万左右的投资者,这个真的是触目惊心,投资者,很多投资者都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主持人:那么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我也想听一听两位老师对于怎么去打击网络炒汇或者是规范发展外汇交易市场,从自身来讲有什么样的建议?

陶坤玉:有以下这几个方面,第一,我们要加强监管,但是另外一方面其实我们应该加强监管的合作,比如说在国际上,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外汇交易的监管合作,等来加强我们的管理。第二,对于合规意识比较薄弱的支付平台,实际上应该从新的视角去看他们,因为这个现象是这几年兴起的,以前我们看到支付平台真的就是为了便捷,对吧?便捷了你的支付,但后面在外汇交易当中,这一部分合规意识比较差的支付平台变成了非法网络炒汇的帮凶,我们应该更加仔细的审查它。第三个方面我觉得非常重要的就是投资者的教育,建立多种普及金融知识的渠道去教我们的投资者——金融学里最黄金的定律,那就是 高收益高风险

周国林网络炒汇这种非法的肯定是要打击 ,但是说外汇保证金交易或者是外汇的其他的一些衍生品交易,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在我们坚持金融开放这个战略的这种方向下,一定是有发展前景的。 但是开放和发展不代表不监管 也不代表就不持牌。

第二点可能要说的还是要 发放牌照以后还是要加强监管 ,因为这是一个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另外我想强调的一个就是刚才陶老师说那点非常重要,就是 一定要加上消费者教育和投资者教育,然后进行风险提示 。这个其实从长远来看,对我们打破刚兑培育一个好的金融市场都是非常必要的。其实前段时间网络炒汇风险频发的时候,人民银行、公安部、外汇局共同发了一个风险提示,中国互联金融协会当时也是连续发了两期风险提示,我也是在这提醒咱们的投资者、消费者多多关注一下这方面的一些信息。

陶坤玉:实际上所有涉及到网络炒汇的参与者,包括我们说的组织、投资者,他都有可能会触犯到法律的。 大家要警醒一下,那就是作为投资者,你参与网络炒汇,不仅可能会造成资金亏损,实际上也犯法了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参与到这个活动就是非法的,包括组织者也包括投资者,所以投资者你要知道你不仅是有损失,你还可能是犯法的。

主持人:那么其实刚才两位老师说到,其实我觉得网络炒汇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那么对于未来来说网络炒汇它的发展走向是什么样子的?

周国林:其实网络炒汇的前景可以在这里明确告诉大家,根据咱们国家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任务目标, 网络炒汇一定是被打击和禁止的对象 ,目前,所以在这里也是警告咱们的投资者,一定要远离外汇网络炒汇。金融供给侧改革就是要满足咱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这种金融这种需求。

陶坤玉:从大原则上我非常同意周老师说的堵邪门开正门。随着国际化的深入,投资者,可以利用以下的三方面的渠道去进行外汇交易,而不是直接参与到网络炒汇。

主持人: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首先大家要明确网络炒汇其实它本身就是一个不合法的行为,那么无论是从监管部门还是行业样态,包括投资者来说,如果说更多的去了解金融知识或者说购买正规的行业产品的话,其实也是做到规避自己风险的一个最好的方式。那么也再次感谢两位老师做客光明网的金融光明论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和您说再见了,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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